1999年保密协议梗怎么来的(1999年保密协议图片)

深圳市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同意为乙方服务并同意保守乙方之营业秘密,双方同意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定  义

  「营业秘密」:本合约所称「营业秘密」系指甲方于受雇期间所创作、开发、收集、取得、知悉、或经乙方或关系企业标示“机密”或其它同义字之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公开之秘密,而不论其是否(A)乙方或其关系企业所自行开发(B)以书面为之(C)已完成或需再修改(D)可申请专利、商标、著作等权;例如:

1.生产方法、行销技巧、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估价程序、财务资料、顾客资料、供货商、经销商之资料、人力资源信息、公司薪酬福利信息,及其它与乙方营业活动及方式有关之资料。

2.各发展阶段之计算机软件及所有相关文件。

3.发现、概念、构想、构图、产品规格、流程图、制程、流程、模型、模具、以及专门技术。

4.乙方依约或法令对第三人负有保密责任之第三人之营业秘密。

二、权益归属

双方同意甲方于受雇期间,所产生或创作之构想、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程序、制造技术、著作或营业秘密等,无论有无取得专

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其相关权利与利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在乙方之企划下,完成其职务上之著作者,并应以甲方为著作人。

三、协助义务

如乙方就前条各项权利有需求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完成。

四、保密义务

甲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

以保持其机密性,除职务正常使用外,非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抄袭夹带等)泄漏、告知、交付或移转予第三人、或对外发表、或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利用该营业秘密。但乙方或营业秘密之所有人已经将该营业秘密对外公开或解除其机密性者,甲方亦同时解除该营业秘密之保密责任。

五、竞业禁止

甲方受雇于乙方期间,非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为下列行为:

1、不得投资兴办与乙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不得参股、委托投资、隐名参股与乙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2、不得以各种形式在与乙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不得在其他处兼职与受雇的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

3、不得与其他企业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六、他人的营业秘密

非经甲方前雇主之书面授权,甲方就其在乙方之职务行为,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甲方前雇主所拥有之营业秘密。甲方保证,不将他人合法授权之营业秘密揭露予乙方、唆使乙方使用或自行使用于职务上。

七、文件所有权

所有记载或含有营业秘密之文件、资料、图表或其它媒体之所有权,皆归乙方所有,甲方于离职或乙方请求时,应立即交予乙方或其指定之人并办妥相关手续。

八、告知所有权

甲方应于签约时,告知其在签约前所有拥有或创作之各项发明、专利、著作、专门技术以及其对他人依法令或契约所负之保密义务;于受雇期间如有任何第二条所述各项权利之产生或创作时,甲方亦应立即告知乙方。

九、违  约

甲方违反本合约之规定,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有赔偿乙方所受损害及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本合约除第五、六、八条之规定外,不因甲方与乙方之雇佣关系终止、撤销、解除或无效而失其效力。

十一、本合约部分条款无效者,不影响其它条款之效力。

十二、双方同意本合约以签署地之法律为准,关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纠纷,双方应依诚信原则解决;如有诉讼之必要,双方同意以协议签署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三、依合约第八条款,本人(甲方)仅以书面表示,本人所拥有或创作之智能财产权,包括已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及已为让与者如下:

权利种类

注册号数

专用期间

内 容

备注(受让人)

其它依法令或合约所订应负之保密义务如下:

承诺人于签署前已详阅本合约之全部条文,并于自由意思同意下签订。

承诺书人: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年 月 日

乙 方:        (签字)

身份证号: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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