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这样的问题: “王律师,有员工想把婚假、年假连着十一长假一起休,领导不想批,我们可以不批吗? ”
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通常会追问一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假期叠加连休的规定呢?”
通常得到的答案都是:“没有。”
那么我们对这一问题仔细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婚假、年假以及国庆节等法定假期都是员工享有的休假权,员工有权休假。对于年假,企业有安排权,也就是员工申请年假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决定是否批准;婚假的具体请休规则要根据企业情况确定,如果企业没有相关规定,员工申请婚假,原则上企业应当批准。
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处理不当,便会引发争议,甚至会让员工对于企业管理的公平性、人性化产生怀疑,使得员工与企业的管理者产生嫌隙。
就笔者的执业经历来看,不少劳动争议都是由这样的小事累积而来的。
为避免类似的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当对于一些常见问题设立规则,该规则应当清晰、无歧义。
比如,可以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婚假、年休假不得与法定假期连休,或者各类假期连休时,累计不得超过15天等。
规章制度如果有了明晰的规则,就会让管理更为轻松,可见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模板套用,而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量体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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