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的四种情形)

合同签订之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生效的,除了此前我们以及说过的无效合同外,还有一种合同是需要相关人员进一步确认才可以生效的,不光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就生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还是因为这种合同,这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本身存在一定缺陷,自然需要由相关方来予以确认了。

这种缺陷具体可以发生在下面的几种情况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或实施的行为。

我们之前说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或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从始既无效。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比无行为能力人好一点,但是也并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按照法律的界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既使成年但是认识、精神能力还存在缺陷,并不能完全认识自己行为及行为后果的这类人员。

对于这类人员,如果进行的是与其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相匹配的行为,尚可认为有效,但是如果并不匹配了,那么其所进行的行为就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才可以,追认认可则有效,追认不认可则无效。

比之普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即生效,就多了一层法定代理人确认的必须要求。

2、无权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进行的行为或签订的合同。

有权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当然可以代表被代理人的意思,这个没问题。但是如果是本来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授权,或者是原来有授权的代理人,因为代理期限过期了或超出其被授权代理的事项了,而进行的行为或签订的合同,就不是必然的有效合同了。

比如:父母的房子要出售,因为父母带人看房不方便,就可以授权子女或中介带人看房,但是授权带人看房,并不意味着同时授权和买房人讲价、确定房款,或者允许带房内家具一起出售等等。

如果发生子女或中介超出实际售房人的意思,而与买房人达成的一致意见或签订的合同,就必须要由实际售房人进行确认,以确认是否追认此前子女或中介的行为。

3、非财产所有人,但是处分了该财产的行为或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还是以前面的出售房屋的举例来讲,就是说父母的房屋并未让子女或中介代为出售、签订合同,但是子女或中介私自与购房人达成了售房意思、签订了售房合同的,必须要经过实际房屋所有人的认可才可以,如果实际房屋所有人并不认可,那么既使达成了售房意思、签订了售房合同也无效。

这类处分非自己财产的情况,还可能发生在借来、租来的财产上面。比如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但是乙未经甲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的,如果甲事后知道了,追认同意出租给丙则罢了,如果不同意,那么乙和丙之间租赁房屋的行为或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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